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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 星期三 阴 今天一打开金华晚报,就被头条的一新闻所吸引, 东阳一脑死亡者家属欲捐献器官,良好愿望遭遇法律空白。 发布时间: 2007-12-18 来源: 金华晚报 本报讯(记者胡灵敏 通讯员李斐铭)“因为遭遇到相关法律的空白点,一‘脑死亡’者的家属欲捐献器官的良好愿望最终还是没有实现。”昨天上午,东阳市人民医院医务科的吕志军告诉记者。 家属欲捐献器官 今年55岁的周某是东阳市江北街道人。12月12日晚6时半许,周某在义东线十里头段遭遇车祸,当即昏迷不醒,由120急救车送入东阳市急救中心。 经检查,当时周某心跳呼吸均已停止,医生立即给予了心肺复苏抢救,心跳得到有效恢复,但呼吸仍需通过人工呼吸机进行,医院认为周某已经“脑死亡”。12月14日,周某心率转慢,病情进一步恶化,当天上午,周某的妻子专门找到了东阳市人民医院的医务科,表示既然丈夫已经“脑死亡”,已无生还希望,他们希望能够捐献器官。 “丈夫生前一直乐善好施,是一个非常热心肠的人。”周某的妻子说,“如果通过捐献器官,救了其他人,既体现他的价值,也秉承了他的做人风格。” 对于母亲的想法,周某的几个女儿也表示赞同,他们也认为把父亲身上的器官捐献给他人,让父亲的生命在其他人身上得以延续,就像她们的父亲依然活着一样。 遭遇法律空白 当天,东阳市人民医院医务科马上与杭州的相关医院取得了联系,表达了周某家属的良好愿望。“杭州某医院对于周某家属的做法非常感动,也马上启动了相关程序。”吕志军说,“但是,杭州这家医院最终还是不敢接受周某家属的捐献。” 吕志军说,杭州某医院遭遇的就是法律空白,目前,我国还没有器官捐赠相关法律,因此现在如果要捐赠必须征得死者所有家属的同意,包括健在的父母亲。虽然周某的妻子、儿女都同意捐献器官,但是周某家中还有年迈的老母亲,80多岁的老人正卧病在床,家人怕老人受不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打击,还不敢告诉她儿子遭遇车祸死亡的消息,所以无法征求老人的意见。“因为无法可依,也为了避免以后出现纠纷,我们也最终放弃了。”杭州某医院眼科中心的工作人员说。 另外,当时周某还是“脑死亡”,目前我国没有“脑死亡”的相关法律规定,全国医院鉴定病人死亡的标准都是心跳、呼吸等生理机能消失。因此医院也无法为他们办理器官捐赠的相关手续,更不敢擅自按遗体处理。 相关法规亟待出台 据悉,我国每年有100多万患者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然而由于器官供体严重不足,只有大约1%的患者可获得这种治疗。有关人士呼吁,“脑死亡”相关法规亟待出台。 同时,由于我国“器官捐赠”这一领域的法律规范几乎为零,许多志愿捐赠器官的人去世后,如果没有法律保护,哪怕捐赠申请书经过公证也无济于事。近年来,国内许多法律人士、医学专家一直建议我国制定《人体器官捐赠法》,以保证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移植器官来源长期匮乏的问题。 一口气看完,只有深深的惋惜,如果,我早知道,那么我想,如果在杭州医院拒绝以后,会和深圳眼库的姚博士联系,因为他不仅是深圳狮子会眼库委员会主席,还是中国器官捐献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次他来金华时我们聊起过就是前段时间也是东阳脑死亡患者韦国强,本来也是家人希望能够除了捐献角膜外还希望捐献他的器官,不过那次他的情况是由于岳母的极力反对而只捐献了角膜。姚博士听说以后大呼可惜,因为脑死亡患者的角膜器官(特别是正当壮年或者青少年的)质量是最好的。于是他提出了以后如果有这种情况而我们浙江不能接收时可以直接和他联系,他那里可以接收。具体操作事宜我们详谈。 和晚报的记者联系了下,可是也是与事无补,毕竟人已经走了,已经不可能再捐献了。 我把今天报纸上刊登的事情和姚教授说了,询问以后再有此类事情如果浙江的医院不能接收的话该怎么办?他说他们那里可以接收,但事先要和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的陈教授联系, 他主管全国的捐献。今后遇到的这种案例我这里可以先了解是否乙肝、丙肝、爱滋、梅毒(若是则不能捐献)以及血型,然后联系他,他可以具体操作。然后我问:是否事先必须先请捐献者家属签定同意协议以免因个别家属不同意而引起法律纠纷?以及如果有此类情况时器官是由哪里来取?(即具体操作单位,因为我担心如果说到时浙江省医院不能接收难道还由深圳医院的医生赶过来?)唉!只能叹息…… 希望以后如果有发生这种情况的时候能通知我下,我会尽力。希望捐献的途径能再多一点,通畅一点,让有需要的人能够更多的看到生的希望! 心里也还是有些想法:1.为什么,不能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机制,让有所求有所需的双方都能够皆大欢喜呢? 2.这方面的相关法令我还没去研究过,但是,如果由深圳那边过来,会否违反职业医生法?(关于这个问题可能还要去咨询下浙江省卫生厅或者浙江省红十字会)。但是为什么我国就不能统一有一个标准?为什么深圳可以捐献浙江不能? 我知道,很多事情其实无奈,医生也巴不得能够完成器官捐献及移植,但是,也有担心的, 万一因为有个别家属不同意而产生法律纠纷,那是医院、病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我知道,我只是因为我所遇到的有感而发,可是,当这个事关一个甚至好几个人的生命的事情只是因为一些客观因素而不得不白白浪费一个极好的机会,那么,我们除了惋惜,还能做些什么? |